破產生活限制

破產後的生活限制

破產有代價,在四年(正常一般情況四年期滿破產會獲自動解除)破產期滿前,破產人士在破產後生活上受到一些限制,大多數的限制是合理或對自己不適用,只要在申請破產前掌握了,便會足夠。實際上,破產法律的目的,非為懲罰欠債者,而是為他們尋找出路,在破產受託人或破產署批准了生活費後,令自己和家人可以過正常的生活,不應單純地看成破產後壞處。
  • 不能出任某類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和律師、地產代理、證券交易商、接管人、受託人、太平紳士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管理(某些專業,若獲得監管部門或機構批准,仍可以續任,請向所屬專業單位查詢)
  • 名貴物品例如豪華家具、名錶、名畫、古董家俬會變賣,只可用普通家具(適用於IVA債務重組個案)
  • 不可過奢侈生活:例如是搭的士、上夜總會、遊埠、大魚大肉、買名牌衣物,非自費除外
  • 不可自費出國旅行
  • 不可替已購買的人壽儲蓄保險供款(於IVA債務重組個案中,債權可能要求停供此類保單)
  • 出境有限制,交代清楚破產人的資產和負債後,方可自由出入境
  • 出境須事前將行程、住處和聯絡處通知破產受託人,及在破產受託人指明的日期或期間內返港
  • 要對破產前五年內或更久之資產轉移作交代 (適用於IVA債務重組個案)
  • 含欺詐成份轉移資產屬犯法,會被刑事起訴 (適用於IVA債務重組個案)
  • 不可買居屋、私人物業、基金
  • 100 元或以上的信貸,事前披露其破產身分 (於IVA/DRP債務重組個案中,債權可能要求停止所有信用和借貸),破產期間亦申請不到銀行信用卡。
  • 在破產令的每一周年日向受託人呈交一份說明書,說明上一年的期間的入息與在該期間取得的任何財產的詳細資料。不遵守屬犯罪,最高可監六個月。破產管理署或債權人可能會以破產人不遵守這條文為理由,反對破產人自動解除破產。2001年在11月19日的聆訊中五名破產人皆承認控罪,被西區裁判法院判處罰款,款額介乎2500至 10000元不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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