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年自動解除破產令

四年自動解除破產

4年後自動解除破產 (automatic discharge of bankruptcy)的條件:
  • 當破產令作出時,破產人身在香港
  • 從未在無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開香港
  • 就解除破產令一事,沒有遭反對
  • 首次破產。
破產解除証明書 (Discharge Certificate) 
在4年破產期滿後,破產要証明自己已沒有破產令在身,可以法庭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,並主動呈交信貸資料庫作記錄,並可以恢復有限度的信貸,包括成功申請信用卡。

破產期最多可延長至8年
若有以下情況,破產期可被延長,最多至8年,視乎事情的嚴重性而定。
  • 如破產人未有與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充分合作
  • 未有遵照破產條例的其他規定。
申請提早解除破產
當破產人已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交代其所有的事務、收支及財產,以及其經營失敗的原因後,可向法院申請提早解除破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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