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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產人聯名物業,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及撤銷破產呈請 bankruptcy annulment order。
破産人聯名物業「凍結釘契」、破產受託人「強迫出售」、「聯名人收購」、廢止破產令 Annulment of Bankruptcy
如果破產人在破產時,持有聯名物業,便會出現以下問題,可能要以廢止破產令 Annulment of Bankruptcy方法解決。
破産人聯名物業「凍結釘契」
破產受託人「強迫出售」
破產受託人提出購入聯名物業要求。
破產後,破產人的物業被凍結,由破產管理署或破產受託人接手。《破產條例》第58條規定,破產人的財產,包括他的聯名物業的半份或部分業權,破產後歸於破產受託人名義,一般情況下,破產管理署署長乃破產受託人。
法律上,破產受託人以 tenants-in-common 形式,成為物業的共同擁有人,有權向法庭申請售樓令,強制出售物業,套現向債權人還款。在這個情況下,聯名業主可以向破產受託提出購入要求,以市值作價向受託人收購破產人權益,統一業權。
就上述情況,本行律師可以就以下事宜提供法律上幫忙:
劃分業權利益,特別是因「名義持有」、「按揭供款」而産生的特殊權益。
如何與破產受託人洽談權益和議定價格。
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及撤銷破產呈請 bankruptcy annulment order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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