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破產後果或破產影響

申請破產後果或破產影響

停止法律行動
所有申請破產的人,應知道破產後果或破產影響,法庭對欠債人頒布破產令後,除非得到法庭命令批准,任何人都不能對破產人或他的資產採取法律行動,例如追討欠債的民事訴訟程序,正在進行中的法律行動,也必須停止。

關於還債
破產受託人通常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,破產令後破產受託人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,並將資產變賣,在變賣破產人的資產及扣除有關行政開支後,破產受託人會以派發債款形式把剩餘款項分發給各債權人。破產人亦可能要將部分現有收入交予受託人作還債之用,根據《破產條例》(第6章)第43E條,破產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,要求法院頒發收入付款令 (income payment order),強制破產人士每月將部分薪金交付破產受託人作還款用,破產人士有反對或申請更改的權利。

會否進入破產人的住所?
理論上,破產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職員有權進入破產人的住所進行檢查,但一般情況下,和從大部分個案經驗,都沒有這樣做,進入破產人的住所目的,是要查證破產人的資產。  

公積金 (provident fund)
破產人的公積金會被視作資產之一,只有個別公積金計劃的條文有另的規定。至於退休公務員的退休金,若得不到政府公務員事務局的酌情安排,當局會停止支付退休金給他們。強積金則不受此限,不會用來還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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